法律百科吧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刑事責任承擔,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主觀心理。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於過失,也可能出於故意。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礆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2.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3.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利用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事實類型是非常多的,特別是對於危險物品的認定是需要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不屬於危險物品,那麼是不可以構成本罪的,具體情況由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量刑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