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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如下: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製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金絲猴、大熊貓等的珍貴野生動物是被國家的重點保護對象,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是不得在沒有獲得許可之前,就實施捕獵或者是買賣野生動物的行為的,否則一旦此種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發現,違法者是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