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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非澳門地區,開設賭場是一種違法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司法機關在接到他人舉報某主體開設賭場的舉報時,需要從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入手,確定是否構成了觸犯開設賭場的罪名,此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處罰。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號)

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與其他類型的罪名一樣,是由主觀、客觀等要件組成的,一旦被確認觸犯了此罪名的,將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輕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重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還會被判處罰金。

標籤:賭場 開設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