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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儘管有一句話是小賭怡情,大賭傷身,但是人是有貪念的動物,慾望的無止境以及不甘心都會將人一步步拉入深淵,而為了賺錢,有些人就利用人類的弱點開設賭場,從而引誘更多的人陷入歧途,開設賭場罪中比較關鍵的問題就是: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我們來聽聽小編是如何回答的吧。

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通過上面的三方面內容講解,大家應該除了明白了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同時也對於相關的定義,例如開設賭場罪的定義以及相關的追訴標準是什麼有了一定的瞭解,通過這方面內容的瞭解,我們明白了法律的嚴苛以及對於人們保護的重要性,也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賭場 開設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