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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強姦罪既遂的標準是:

強姦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

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

當受害者為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觸,即視為強姦既遂,故強姦幼女既遂採取的是接觸説。

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幼女年齡小,缺乏性生活的適應能力,行為人難以實際插入;

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了強調對幼女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強調對強姦幼女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的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標籤:未遂 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