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變造,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裏不再贅述。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就是屬於以使用為目的而進行仿照有效的債券,對於此行為完全是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這也會導致公司的利益受損,執法人員在確定是否犯罪的時候就會從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個方面入手,這樣才能確保犯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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