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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兩個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規定: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特徵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公司在建立之初,需要按照公司法規範公司運營,同時也要有適應自身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偽造、變造股票、債券是違法行為,在短時間內取得巨大的收益,法律的制裁也不會遲到。公司也應建全公司制度,及時監管公司各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