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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與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虐待罪與誹謗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第246條規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是:
首先,犯罪對象不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也不可能成為“虐待罪”的犯罪對象,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而“虐待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家庭成員。
其次,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虐待罪,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標籤:虐待 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