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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與遺棄罪有什麼區別

虐待罪與遺棄罪有以下這些區別:
1、主觀方面的區別: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
2、客觀方面的區別:
虐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3、主體要件的區別:
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
4、客體要件的區別:
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虐待罪與遺棄罪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