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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如下行為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一)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金或實物,有五種情況:一是利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用已作廢、失效的合同書、介紹信,冒充有效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銷單位的名義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四是在條款上做手腳,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標的物上設陷井,到手,即可認定合同詐騙既遂。
(二)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都是真的,即實際上存在這一單位或個人。
(三)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隻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四)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商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註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