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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法律1.42W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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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詐騙罪行為方式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合同詐騙罪行為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它是指行為人向對方作出簽訂合同的要約表示時,不是以真實單位或以自己名義作出,而是以虛構的根本不存在的單位和他人的名義,使對方信以為真,從而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對方“自願”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行為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第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以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此種行為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在票據上作假的行為,既包括票據的偽造又包括在票據上簽名的偽造。變造的票據是指無權而擅自變更籤名以外的票據上記載的內容的行為,變造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塗改票據數額,將小面值票據變為大面值票據;有的是採用拼湊方法,將小面值票據變為大面值票據;有的是將原有的記載除去,改寫新的記載,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記載上添加字句。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是指偽造或通過其他非法途徑獲得證明其對某項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銀行存單等。這種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使對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將偽造、變造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交給對方作擔保使對方信以為真,簽訂合同,並“自願”履行合同的義務,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的目的。

第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此種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並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騙取對方當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獲大利。

第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此種行為是指行為人與對方簽訂合同後,將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隱藏,或者攜款逃跑。

第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種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凡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故意製造假象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從而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都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其他方法”。實踐中可概括出以下幾種情況:(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以偽造的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財物的;(2)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誘使對方簽訂原本無意簽訂的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3)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騙對方簽訂合同,騙取對方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的;(4)行為人的誘騙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行為人非法獲得了財物;(5)作為債務人的行為人,向第三人隱瞞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事實,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從而逃避債務的;(6)假冒聯合經商、投資、合作協作名義,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