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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王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2、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為故意,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至於謀取的是個人還是單位的不正當利益,所謀求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範性。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

回扣是商品買賣或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

手續費是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如何進行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關於行賄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是應當重點調查行為人給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的財物數額是否達到上述要求,如行賄數額不大,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三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必須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行為人出於謀取正當利益,或出於親屬、朋友間的單方面贈與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行賄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後者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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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行賄罪都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所以需要對於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主要還是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正常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管理秩序,一般情況下按照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