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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嗎?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嗎?

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嗎?

不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上述(2)、(3)兩點説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佣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2、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