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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判決無效婚姻能不能上訴

一、《民法典》規定判決無效婚姻能不能上訴

《民法典》規定判決無效婚姻能不能上訴

《民法典》規定判決無效婚姻不能上訴。婚姻無效判決屬於終局判決。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離婚與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和原因不同。是對違法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無權。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程序不同。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程序進行。而離婚,一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説,《民法典》規定判決無效婚姻是不可上訴的。因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再接到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經過審理後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是不能再次上訴的,因為婚姻無效判決屬於終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