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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後又收受賄賂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挪用公款後收取賄賂的行為應適用數罪併罰,根據2002年立法解釋,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都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成立挪用公款罪上不需要謀取個人利益要件。而受賄罪側重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收受了他人財物,不以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為必備。

挪用公款後又收受賄賂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既構成挪用公款罪又構成受賄罪。在兩罪的關係上,事先收受他人賄賂而實施挪用公款的,受賄行為屬於目的行為,挪用公款行為屬於手段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再收受他人賄賂的,受賄行為屬於結果行為,挪用公款行為屬於原因行為。無論是受賄在先還是挪用公款在先,兩罪之間都具有牽連關係。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