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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2)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區別是什麼?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綜上所述,有些不法分子為達到不法目的,編造虛構傳播恐怖信息,根據最新刑法修訂案,對構成這種犯罪的,法院有兩個量刑標準,較輕的判處五年以下徒刑,如果造成惡劣後果,法院判刑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這種犯罪,基本上不會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