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行賄與受賄充斥於我們社會的各行各業,通常在人們眼中,行賄與受賄又可稱為送禮和收禮,可以説行賄與受賄罪一對雙胞胎,受賄離不開行賄,行賄離不開受賄,但是如何在法律中界定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以及這兩者有什麼區別,下面由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受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一、受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
1、現刑作了如下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的規定受賄人民幣五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行賄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如何處刑卻沒有規定。
2、雖然受賄罪與行賄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廉潔性,但是與行賄犯罪相比,受賄犯罪的主觀惡性更深、犯罪情節更惡劣,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更大,因此受賄罪與行賄罪在量刑上理應有所差別。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必然會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或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混亂,卻有意為之,其主觀惡性較行賄犯罪分子要深。行賄犯罪分子往往只是為了個人私利或某個小集團的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其行為的影響面往往沒有受賄犯罪的影響面廣泛、對法律法規及制度的破壞性強。
二、受賄罪與行賄罪的概念
受賄罪和行賄罪聯繫:
行賄罪、受賄罪是一種以財物與掌握國家權力的人用公權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行賄一方以取得某種利益為目的,給予掌握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一定的錢財,以換取受賄方利用國家權力為其謀利益。行賄人與受賄人通過互相利用,各有好處,形成一個共同的利益關係。由於這種利益關係與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關係在根本上是相背離的,因此,賄賂犯罪成為危害國家和社會正常運行的一個毒瘤。這種毒瘤必須進行清除。
三、受賄罪和行賄罪如何量刑
1、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上述規定確定了我國量刑的基本原則:一是以犯罪的事實為根據;二是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具體量刑時只有在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實、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全面分析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判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對社會危害大的犯罪處刑要重,對社會危害小的犯罪處刑要輕。
2、對犯罪的量刑不僅關係到刑法的作用和價值,同時也關係到人們對司法活動的評價。公正、準確地適用刑罰,才能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僅從犯罪數額的大小上來比較受賄罪與行賄罪在量刑上的差別的方法是簡單的、不公正的,量刑時還應該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對犯罪作綜合全面的評價,才能更加公正地對行賄犯罪作出懲處。
行賄罪與受賄罪既有區別,也有聯繫,在處理賄賂案件的同時,我們不應該只把重點放在查辦受賄上,也應重點查處行賄上,做到防微杜漸,從源頭抓起,關於受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以及量刑更詳細的請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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