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回扣與行賄的區別都有哪些?
無論是商業賄賂還是索取商業回扣在我國都是違法的行為,很多人都會將這兩種犯罪混淆,其實這兩種犯罪有所相同但是在法律定罪的角度上來看又是有所區別的,那麼,商業回扣與行賄的區別都有哪些?具體介紹如下:
一、一般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含義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二、一般商業賄賂與回扣的區別
1、並非所有的回扣都構成商業賄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兩種:一種是賬外暗中的回扣,即《暫行規定》的規定;另一種是“賬內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記入正規財務賬,並且有據可查,如發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表示。兩種回扣方式中,賬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賬內明示是法律所允許的方式。其中,只有賬外暗中的回扣才構成商業賄賂,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犯罪行為。
2、回扣僅是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方式
由於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暫行規定》的規定,時常能聽到商業賄賂就等同於回扣的聲音,這種觀點需要加以更正。的確,商業賄賂較為典型的客觀表現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但這不過只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商業賄賂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賄賂方式,如直接送以財物、其他利益來購買或銷售商品;如買方為購得緊俏商品而給予賣方的金錢、財物等等。如果在審計實踐中,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裁判中只針對回扣來查處商業賄賂的,這將遺漏很多的商業賄賂案件。
以上就是有關“商業回扣與行賄的區別都有哪些?”的具體回答,簡單來説,商業賄賂是競爭方為了打壓對手而採取的一種不道德的做法,一般都是為了給自己的公司謀求非法利益,而商業回扣就是按照貨物的價格收取一定比例的抽成,這兩者的共同點就是都是違法行為,都非常不利於國家的廉政建設,如果在身邊發生此類行為,希望大家都能夠勇敢的站出來進行檢舉和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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