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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入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入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入罪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入罪標準尚無明確規定。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其實,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話,主要是看事故造成的後果的,一般情況下造成有人死亡的,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比較多的,那相關的責任人員就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事故以後還試圖瞞報的,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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