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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由檢察機關移交公安機關管轄,公安部進一步明確由治安部門管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從工作實踐看,當前,困擾基層公安機關偵辦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難點,主要集中在辦案程序和公檢法三家的協調配合問題上,特別是證據規格問題。查明事故原因是事故追究責任的基礎。生產安全事故往往都是由各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司法實踐中,一些重特大事故發生後,有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調查,不清楚公安機關有《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職責,不通知公安機關參加,往往遇到責任人逃匿等棘手問題,才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調查,而此時大量刑事證據已經滅失。

根據《刑事訴訟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公安機關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之一,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依法偵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根據事故類型不同,公安機關在現場處置和調查承擔的任務輕重也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於火災、危險物品肇事、大型羣體性活動擠踏造成的羣死羣傷事故等傳統意義上的治安災害事故,由政府或公安機關牽頭組織現場處置工作,公安機關承擔的任務較重,除了承擔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外,要承擔指揮調度、組織搶險救災、緊急疏散等工作。同時,還要偵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2、對於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建築物坍塌等生產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現場處置工作,公安機關在政府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承擔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主要任務是偵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要注意把握重大責任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分,重大責任事故是刑法意義上的法律術語,生產安全事故既是法律術語,也是行業術語。單憑事故類型,難以確定由公安機關哪個警種和部門負責案件偵辦工作,主要還是看涉案罪名,比如,交通事故不一定全部由交警部門負責刑事案件偵辦工作,有些交通事故也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應該由治安部門管轄。同樣,火災事故不一定全部由消防部門負責案件偵辦工作,有些火災也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該由治安部門管轄。

綜上所述,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問題,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負責參與事故調查,對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進行刑事偵查,同時根據事故案件的種類,對火災、危險品、羣體性活動死傷事故,以及煤氣鍋爐爆炸、建築物垮塌等事故,除主要任務偵查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以外,還要承擔相關協調配合工作責任。

標籤:責任事故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