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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的認定標準是: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二、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判刑標準,主要取決於事故造成的後果,企業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如果不遵守國家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主要責任人會被判刑。職工在生產作業中受傷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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