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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要判幾年

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要判幾年

近年來,為保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響應老百姓反腐倡廉的強烈呼聲,國家打擊腐敗的決心越來越堅定。挪用公款罪,作為反腐的重要罪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那麼,什麼是挪用公款罪呢?而要是行為人犯挪用公款要判幾年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 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這一罪名規定在我國《刑法》的第384條。所謂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從該法條的規定看,挪用公款罪這一罪名主要有以下特徵:

1、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當然,我國《刑法》第272條第2款還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挪用資金的行為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來處理,因此,這類主體也可歸入。

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表現為以下方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從宏觀的方面講是指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從微觀的角度上説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權。

二、犯挪用公款要判幾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對於老百姓一直關心的反腐話題,我國的《刑法》等法律也與時俱進作出了迴應。當然,因為司法實務中案情的撲朔迷離、紛繁複雜,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人們的判斷。因此,如果遇到困惑的地方,建議不妨找尋相關的刑事專業律師加以請教,以消除法律誤區,增進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認知和理解。關於挪用公款要判幾年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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