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中幫助者如何定罪
(一)、必須有正犯的實行行為。
共犯從屬性説和共犯説對於從犯的本質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共犯從屬性認為,從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罰性來自於對於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罰性的借用。在共同犯罪,沒有從犯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沒有正犯的行為,則所謂的共同犯罪無成立的餘地。正是由此而言,我們認為,從犯在成立上以及處罰上應當從屬於正犯,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從屬性本身並沒有抹煞從犯自身仍然具有的價值。如何理解實行行為的性質,根據麥耶對共犯從屬性的論述,
對於正犯尚處於預備階段或犯罪實施前的行為,即使此時有共犯的片面加功,由於從犯本身社會危害性小,加之正犯本身可罰性不強,因此不作為犯罪處理,即不成立片面從犯。如果被幫助者本無犯罪意思,在行為人幫助之後產生犯罪意圖,則對於幫助者而言應屬於事實錯誤,應當成立教唆犯,不屬於片面共犯,至於被幫助者以後的犯罪行為應與幫助者無關。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由於正犯本身不構成犯罪,因此,片面共犯在此情況下應按法律錯誤進行處理,不構成片面共犯。
(二)、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對這種共同意思必須結合完全共犯進行理解,換言之,對於片面共犯的主觀方面的要件,相對於完全共犯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間對於犯罪的意思是相互的而言,片面共犯只要求實行幫助行為者即所謂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於正犯是否認識到行為人的加功行為,不影響片面共犯的成立。片面共犯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現為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幫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實施實行行為,對於正犯的犯罪行為以及其性質、法律後果以及由於自己的加功而使正犯的行為易於實行有基本的認識。至於片面共犯的主觀意思,根據各國刑法的規定而有不同的內涵,我國由於只承認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片面共犯人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片面共犯人通過自己的加功行為而希望或放任正犯的實行行為實現構成要件的結果。
(三)、必須有幫助行為。
這種幫助行為必須與正犯的實現行為有直接影響,即幫助行為與正犯的意思必須一致。也就是説,幫助行為有利於正犯實行行為的完成。如果片面幫助犯的幫助行為無利於正犯行為的實施,那麼兩者之間的行為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關係,自無共犯可言,應分別就行為人的行為而進行規範評價。片面共犯的幫助行為既可以是無形的,也可以為有形的幫助;既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既可以在事中進行,也可以先於或與實行行為同時實施,只要這種行為對正犯實施犯罪產生積極作用,就應當構成犯罪。
總的來説,沒有必要將單方面的犯罪認定為共同犯罪,因為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全面的、相互的主觀聯繫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無需認定為所謂單方面罪,可以按照行為執行罪分別處理,不一定按照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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