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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
四、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五、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標籤: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