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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了定義,同時也對各種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每一種犯罪行為都有與之相對應的量刑標準,它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確定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輕重。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提供了新刑法量刑標準,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標準

第一章 總則

【制定宗旨】為了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刑事量刑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範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着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後,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第十條 【先例參照規則】上級法院公佈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

第二節 量刑基準

第十一條 【量刑基準】為防止量刑失衡,應當確立各罪的量刑基準,即按刑法分則構成規定,對已確定適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個罪,在排除各種輕重情節的情況下,依其一般既遂狀態的基本事實而應判定的刑罰。

第十二條 【量刑基準的確定】非數額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幅度為單一有期徒刑的,以該幅度的五分之二為量刑基準;法定刑僅為兩個刑種的,以兩個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不同刑種的結合點,合議庭或獨任庭可根據案情選擇適用);法定刑為多個刑種的,以中間刑種或中間刑種的結合點為量刑基準,但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數額型犯罪,以犯罪數額比對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量刑基準。

絕對確定法定刑的,以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為量刑基準。

本分則有規定的,從分則規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準刑不得低於拘役三個月。

第三節 量刑要素

第十三條 【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 【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後果、犯罪對象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第四節 量刑要素的細化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據其年齡段,比照成年犯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已滿14週歲不滿15週歲的,輕處60%;已滿15週歲不滿16週歲的,輕處50%;已滿16週歲不滿17週歲的,輕處30%;已滿17週歲不滿18週歲的,輕處20%。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規定的比例再輕處20%。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其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行為能力的嚴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別適用不同的輕處比例。輕度的,輕處20%;中度的,輕處30%;重度的,輕處40%。

第十九條 【聾啞、盲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輕處30%;故意利用其殘疾身份犯罪的,輕處10%。

第二十條 【犯罪預備】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綁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預備的,輕處70%;其他犯罪預備的,輕處80%。

第二十一條 【犯罪未遂】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20%;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40%。

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30%;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60%。

第二十二條 【犯罪中止】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輕處60%。

第二十三條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所起作用較小的,輕處40%;作用較大的,輕處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所起作用較小的,輕處50%;作用較大的,輕處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第(一)、(二)項輕處,每等次不超過10%;

(四)未分主從犯的共同犯罪,對各被告人的處刑可依其相對責任大小分別量刑,每等次不超過10%;

(五)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未造成嚴重損害的,重處30%;所犯罪行較重或造成嚴重損害的,重處40%。教唆未遂,輕處50%。

第二十四條 【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三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後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前述重處基礎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條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及犯罪分子均未被發覺,因其自首才得以順利偵破該案的,輕處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但尚未明確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輕處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後,僅因形跡可疑或因其他問題被審查、查詢、盤問,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罪行的,輕處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後,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而自首的,輕處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輕處15%;

(六)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輕處10%;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的,輕處5%;

(七)被告人自願認罪的,輕處10%;既自首又自願認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輕處;

(八)一般立功,輕處20%;

(九)重大立功,被檢舉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輕處70%;被檢舉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處50%。

第二十六條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對被告人輕處30%;有一般過錯的,輕處10%;

(二)被告人退贓、賠償的(不含損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內按比例輕處;

(三)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在20%以內按比例輕處。

第五節 量刑要素的適用規則

第二十七條 【量刑步驟】量刑應當依據下列步驟:

(一) 根據所犯罪行和情節選擇相應的法定刑;

(二) 確定量刑基準;

(三) 根據案件事實,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據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規則,確定最終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條 【量刑要素的適用規則】無論是法定的還是酌定的量刑情節在量刑時都要有所體現,同為從輕或同為從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從重和從輕量刑要素並存的可以相減。

第二十九條 【量刑要素影響力判斷規則】對各量刑要素影響力大小的判斷,應遵循下列規則:

(一) 法定量刑要素優於酌定量刑要素;

(二)“應當”型量刑要素優於“可以”型量刑要素。

第三十條 【免處的適用規則】對於不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有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但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無從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挽回,或者積極有效搶救被害人員和受損失財產的;

(四)認罪態度較好。

第六節 緩刑的適用規則

第三十一條 【緩刑適用規則】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十二條 【緩刑適用但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適用緩刑:

(一) 犯罪造成嚴重後果或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5萬元以上無法彌補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 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或者勞動教養兩次或其他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後認罪態度不好,不退賠、無悔罪表現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八) 判處緩刑,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

(九) 本分則已作限制性規定的。

雖沒有上述情形,但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價值的,不適用緩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十三條 【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規則】

被告人應當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主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上;主刑為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下。

第八節 數罪併罰

第三十四條 【數罪併罰適用規則】不同種數罪,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總和刑期在五年以內,減少的刑期不超過六個月;總和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減少的刑期不超過一年;總和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減少的刑期不超過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減少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第九節 財產刑

第三十五條 【罰金刑適用規則】

(一)宣告刑為單處罰金,法條已作數額幅度規定的,處起點額的2倍;法條未作數額幅度規定的,非經濟犯罪案件單處罰金數額不少於5 000元;經濟犯罪案件單處罰金數額不少於涉案金額的1倍;

(二)宣告刑為並處罰金,而法條未作數額幅度規定的,基準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 500元為基數,每增加一年,罰金增加2 000元;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 000元為基數,每增加半年,罰金增加500元;基準刑為拘役刑的,每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元;基準刑為管制刑的,以管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為基數,刑期每增加三個月,罰金增加500元;法條已作幅度規定的,有本條第(三)、(四)、(五)、(六)情形之一,按此幅度規定,不屬此情形的,罰金幅度在起點額的2倍以內;

(三)法條規定以銷售金額的百分比為罰金下限,倍數為上限的,以對應幅度徒刑起點刑並處罰金起點額為基數,刑期每增加一個月,罰金增加銷售額的2% ;基準刑為拘役刑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5倍;基準刑為管制刑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2倍;

(四)法條規定罰金以一倍至數倍為幅度的,單處罰金為最高倍數的一半;主刑為管制刑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2倍;主刑為拘役刑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5倍;主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對應幅度徒刑的起點刑和並處罰金的起點為基數,刑期每增加六個月,罰金在起點倍數基礎上增加0.3倍;主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對應幅度徒刑起點刑,並處罰金起點額2倍為基數;刑期每增加六個月,罰金增加起點額的0.1倍。主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罰金處起點額的2.5倍,刑期每增加六個月,罰金增加起點額的0.1倍;

(五)法條規定以一定範圍的百分比作罰金幅度的,主刑為管制刑的,罰金處起點額的150%;主刑為拘役刑的,罰金處起點額的200%;主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金以基準刑對應的徒刑起點刑並處罰金起點額為基數,刑期每增加六個月,罰金增加起點額的40%;主刑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以基準刑對應的徒刑起點刑並處罰金起點額為基數,刑期每增加六個月,罰金增加起點額的10%;

(六)法條規定以主刑幅度確定罰金刑幅度的,以該法條最高罰金額與最高徒刑之比,得出年平均罰金額(取整數),然後再按下列方式確定宣告的罰金刑:

⑴基準刑為管制刑,對應的罰金起點額為1萬元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2倍;對應的罰金起點額為2萬元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5倍;

⑵基準刑為拘役刑,對應的罰金起點額為1萬元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5倍;對應的起點額為2萬元的,並處罰金為起點額的1倍;

⑶罰金起點額為1—2萬的,基準刑對應的主刑幅度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的,以年平均罰金額×基準刑×50%,得出罰金宣告刑;基準刑對應的主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以年平均罰金額×基準刑×60%,得出罰金宣告刑;基準刑對應的主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罰金額×基準刑×70%,得出罰金宣告刑;基準刑對應的主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以起點刑並處罰金刑幅度的中線刑為基數,刑期每增加一年,罰金增加人民幣5 000元;

⑷罰金起點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對應的主刑幅度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的,以年平均罰金額×基準刑×60%,得出罰金宣告刑;基準刑對應的主刑幅度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以年平均罰金額×基準刑×50%,得出罰金宣告刑;基準刑對應的主刑幅度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以起點主刑並處罰金起點額的兩倍為基數,刑期每增加一年,罰金增加2萬元。

第三十六條 【單位犯罪財產刑適用規則】單位犯罪,罰金額在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0%。

第三十七條 【沒收財產刑適用規則】刑法規定沒收財產的,按犯罪所得數額的1倍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共同犯罪財產刑適用規則】共同犯罪中主犯財產刑數額的計算按前述規定進行,從犯財產刑的數額可參照本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原則確定;未分主從犯的,財產刑數額參照本意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原則確定。但財產刑總額不得突破按第三十五條確定的單個財產刑基準刑的五倍。

第三十九條 【財產刑適用但書】財產刑的確定不得超過法條規定的上限。刑法條文未作財產刑幅度規定,而司法解釋有相關規定的,從司法解釋。

第四十條 【適用緩刑並處財產刑規則】判處緩刑的案件,財產刑的宣告刑可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增加後確定:基準財產刑不滿2萬元的部分,增加100%;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增加60%;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增加40%;超過 10萬元的部分,增加20%。

盜竊犯罪判處緩刑的,按前述方法計算罰金後,達不到犯罪數額的,可按犯罪數額的100%並處;詐騙犯罪判處緩刑的,按前述方法計算罰金後,達不到犯罪數額的50%的,可按犯罪數額的50%並處。

判處緩刑的,首次繳納的罰金不得少於罰金總額的60%。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犯罰金刑適用規則】未成年犯的罰金刑,

第四十二條 【財產刑基準刑確定規則】財產刑基準刑的確定,依照主刑的基準刑進行運算。

第十節 其他

第四十三條 【輕處、重處規則】本意見中的“輕處”是指刑法意義上的從輕和減輕。當出現數個從輕比例時,從輕比例累加。相加後比例超過100%的,無《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確定的刑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按照計算後確定的比例減輕處罰,但不得突破本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本意見中的“重處”是指刑法意義上的從重。當出現數個從重比例時,從重比例可以累加。按本意見規定的比例重處的,不得突破法定最高刑。

同一量刑幅度內有多個刑種的,基準刑確定後,輕處、重處遇有跨刑種情形的,可不受刑種界限的限制,但上、下限刑亦不得違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得將自由刑通過輕處的方式降為非監禁刑。

第四十四條 【從輕要素特殊適用規則】個案中具有法定可以從輕量刑要素,但合議庭(獨任庭)認為根據具體案情不宜從輕的,報請審判長聯席會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衝突規則】本指導意見與法律及司法解釋相沖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法律有新規定的或在某一時期有專項政策性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合議庭(獨任庭)在辦理個案時認為適用本意見不能達到刑罰目的和價值取向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六條 【服從規則】依本意見計算的宣告刑高於上級法院規定的,按上級法院的規定確定宣告刑。

第四十七條 【規則説明】本指導意見是依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權限而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未作規定。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四十八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刑;4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1 000發以上1 50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管制刑;1 500發以上2 00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刑;2 00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 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刑;40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 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氣槍鉛彈500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 000發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人員死亡,且情節嚴重的;

(二)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未予賠償的。

第二節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30萬元,每增加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綜合計算後刑期少於六個月的,適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條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每增加2.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傷五人; ⑶無力賠償60萬元直接損失的;

⑷重傷一人,並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且逃逸的。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無力賠償直接損失增加3.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60萬元,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二條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交通肇事自首的,輕處15%。

第五十五條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對基準刑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據個案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合議庭(獨任庭)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五十六條 【緩刑適用但書】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以上特殊違章情節的(經報請院長批准的除外)。

本項所指特殊違章情節是指: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第三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五十七條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7萬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7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八條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銷售金額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九條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銷售金額5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六十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累犯;

(二)曾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四)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未予賠償的;

(五)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第四節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罪

第六十一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每減少1.5萬元,刑期減少六個月。

第六十二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佔1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數額2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索賄3次以上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贓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五)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第五節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六十四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4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不滿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滿20萬元的,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六十六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六節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六十七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持有、使用假幣4 000元以上不滿6 000元,基準刑為罰金刑;

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 六個月,以上不滿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六十八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幣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六十九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幣數額為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七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七十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户,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一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二條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格】

(一)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三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吸收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二)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三)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或行政處罰的。

第八節 貸款詐騙罪

第七十四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五條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⑵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⑶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⑷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⑸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二)貸款詐騙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七十六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貸款詐騙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貸款詐騙16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⑵攜帶貸款逃跑的;

⑶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第九節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第七十七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 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不滿5 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第七十八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6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九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八十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第十節 合同詐騙罪

第八十一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八十二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 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 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 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 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 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 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八十三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八十四條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格】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刑;1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十一節 非法經營罪

一、非法經營食鹽

第八十五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不滿25噸的,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八十六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經營食鹽50噸,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第八十七條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格】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八十八條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量刑格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二、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第八十九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第九十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第九十一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基準刑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2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九十二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九十三條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格】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四條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四、非法經營出版物

第九十五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格】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 5 5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或者圖書2 5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基準刑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 500份以上不足6 0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以上不足6 000本或者圖書2 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基準刑為拘役刑;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 000份或者期刊6 000本或者圖書3 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九十六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 萬本或者圖書5 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 500張(盒)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 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九十七條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格】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八條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第十二節 故意傷害罪

第九十九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第一百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條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條 【重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一百零三條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一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一百零四條 【緩刑適用但書】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第十三節 強姦罪

第一百零五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強姦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強姦婦女2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三)對同一婦女強姦,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輪姦婦女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輪姦婦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輪姦婦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強姦婦女三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強姦婦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場所強姦婦女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強姦婦女,致被害人重傷或精神失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強姦婦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強姦婦女,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條 【奸幼的重處規定】姦淫13至14週歲幼女的,重處20%;被害人年齡每減少兩歲,對被告人重處5%。

第一百零八條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二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十四節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一百零九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情節一般的,基準刑為拘役六個月;

(二)採用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採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四)對同一婦女強制猥褻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個月;

(五)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一百一十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對同一婦女多次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條 【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

第一百一十二條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零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一十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十五節 搶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搶劫1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二)搶劫取得財物,在次基數上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 被害人超過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數重處10%;

(四)搶劫致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1人,按次基數重處20%;

(五)持械搶劫的,按次基數重處20%;

(六)遭遇災害時行為人實施搶劫,按次基數重處20%;

(七)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按次基數重處20%;

(八)以人質勒索他人鉅額財物,按搶劫罪處罰的,按次基數重處30%;

(九)搶劫2次,按次基數重處40%;

(十)三人以上結夥搶劫的,按次基數重處20%。

第一百一十四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結果加重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應增加:

(一)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個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節 盜竊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犯罪數額1 000元以上不滿1 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 500元以上不滿2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 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10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盜竊 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7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並視情節嚴重的程度,予以重處: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盜竊金融機構的;

(三)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四)累犯且盜竊數額為8 000元的;

(五)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4 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處: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盜竊金融機構的;

(三)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四)累犯且盜竊數額為4.8萬元以上的;

(五)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二)慣犯;

(三)未全部退贓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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