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犯罪構成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
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
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至於劫獄中的獄,往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三)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使獄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罰處罰。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之後,若是確定犯罪人員確實滿足了某罪名,或者是同時滿足了多項罪名的犯罪要件,那麼法院在審結案件時是有可能會宣判其在監獄服役的。服役人員的親屬可以到監獄去探視違法者,但是不得因為擔心親屬在監獄會吃苦就實施劫獄等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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