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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窩髒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窩髒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窩贓罪是指那些明知道罪犯藏在什麼地方,卻謊報包庇甚至幫助罪犯逃走,這些都是法律意識淡薄的人,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我國的新刑法對窩贓罪的罪行進行了改動,那麼新刑法窩髒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窩贓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沒有時間上限制,主要認定在你的主觀意識於客觀動作,如果派出所硬説你是窩藏,那麼是需要相關證據的。

二、窩贓罪的量刑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沒有時間上限制,主要認定在你的主觀意識於客觀動作,如果派出所硬説你是窩藏,那麼也需要相關證據,總不能説犯罪嫌疑人去誰家誰就是嫌疑人吧!

現在派出所民警把你當作為犯罪嫌疑人,對你進行詢問是可以的,公民有配合的義務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三、窩贓罪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客觀特徵

何謂“窩藏”,1979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於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徵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佔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我國《刑法》規定了新刑法窩髒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的情節嚴重性,處以相應的懲罰。對於請節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要提高法律意識。構成窩贓罪的構成條件首先就是行為人必須要明確知道自己是犯罪的行為,可以從他的言行舉止或者行動中看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