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入罪金額是否有明確規定
一、職務侵佔入罪金額是否有明確規定?
1、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十萬元”以上。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制未曾發作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當公司財務被他人侵佔的情況下還是隻能先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肯定公安機關告知的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數額是最標準的。相對應的,職務侵佔罪的量刑也是根據侵佔的數額來決定的,犯罪嫌疑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餘,還要把侵佔的這些款項全部都退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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