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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務侵佔罪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山東職務侵佔罪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侵佔罪可能在有的地區發生率比較高,而有的地區則相對要低一些,因此,法律允許在國家規定的數額範圍和量刑範圍內,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更為詳細的數額規定或量刑規定。今天,我們主要就是來了解一下山東職務侵佔罪數額的規定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山東職務侵佔罪數額規定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山東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職務侵佔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職務侵佔數額達到10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職務侵佔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職務侵佔數額超過10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量刑情節

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三、職務侵佔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這裏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合法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等實際領導者。

2、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3、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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