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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分為哪幾種

緩刑考驗期分為哪幾種

法官在對犯罪分子量刑的時候,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宣告適用緩刑,這樣就可以不用被實際關押在監獄。因此,不少罪犯最後都會極力爭取緩刑。而適用緩刑的也有考驗期,那麼緩刑考驗期分為哪幾種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緩刑考驗期分為幾種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緩刑的考驗期限可否縮短,或者説緩刑犯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應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之規定: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即也可以減刑,但減刑的條件是特定的,即須有“重大立功表現”。

如果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依法執行原判刑罰的,而罪犯在宣告緩刑之前又被羈押過的,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這一點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條、第47條)。

不僅僅是緩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獲得假釋機會的話,那麼也是有一定的考驗期的,只不過緩刑考驗期可能與假釋的考驗期不同。同時,帶來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期間,一般也是不能再次進行減刑的,同時也不能縮短考驗期期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標籤:哪幾種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