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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屬於哪個案別?

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每個家庭幾乎都是獨生子女,父母過於寵溺孩子,很容易造成孩子的叛逆,再加上現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很多子女都是衣來張手,飯來張口,但父母對於孩子疏於管教,一不小心就會誤入歧途,我們經常説又有未成年人尋釁滋事,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尋釁滋事屬於哪個案別?

尋釁滋事屬於哪個案別?

一、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

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以上,就是關於“尋釁滋事屬於哪個案別?”問題的相關回答,從以上可以看出,尋釁滋事已經被列入刑事案件。小編在這裏也勸告各位家長,不要過於溺愛孩子,給孩子一個良好的教育環境,教導孩子尊重父母,友愛他人,雖然各位父母望子成龍心切,但總要有一個過程。

標籤:尋釁滋事 案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