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聚眾鬥毆罪的辯護詞
刑辯律師在為被告人提供保護的時候,包括書面的辯護與口頭辯護,其中書面辯護就是些辯護詞,而口頭辯護則是指庭審辯論。對於不同的犯罪辯護詞的內容不同,那麼這個聚眾鬥毆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屬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庭審。經過庭前詳細閲讀了案卷材料及多次會見被告人,根據法律和事實,辯護人發表以下幾點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並請合理採納。
一、對於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園檢訴刑訴〔2012〕295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周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鬥毆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不存在異議。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發表如下六點辯護意見。
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在犯罪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在歸案後,在偵查機關所做的幾次詢問筆錄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而且也與其他幾名被告人的陳述基本吻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較小。
被告人周某並沒有領導、組織、策劃鬥毆事件,只是因為同學 趙某來喊他去打架,他酒後一時衝動就答應了,其僅是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
3.被告人屬於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當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現良好,遵紀守法,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極其偶然,同學趙某來找他,説自己受到了挑釁,恰巧被告人周某當晚喝了酒,為兄弟兩肋插刀的哥們兒義氣,再加上酒後的衝動,使得被告人周某誤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
被告人周某沒有聚眾鬥歐的主觀故意,雖然在當天確實有雙方聚眾鬥毆的事態發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觀意願,其參與鬥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只是出於哥們兒義氣用事,故主觀惡性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錘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準備、攜帶的,且在鬥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過,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5.本案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在整個鬥毆事件中,並沒用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另,從本案參加的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看,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參與本次聚眾鬥毆的共有7人,規模不大;本案發生在凌晨,此時已經很少有人在外走動,本次鬥毆事件無任何受害人;本案發生地點是在小區內,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沒有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情節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僅讀到初中畢業,就輟學打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更為淡薄。本次犯罪純粹是出於酒後的一時衝動、以及哥們兒義氣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綜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全面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情節,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以上意見,敬請採納!
辯護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大家帶來的聚眾鬥毆罪的辯護詞內容,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不管是在為怎樣的犯罪提供辯護,此時律師都要具體選擇一個辯護的方向,包括罪輕、無罪、從輕處罰等等。這樣寫出來的辯護詞才是更具説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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