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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輕辯護詞

聚眾鬥毆罪輕辯護詞

聚眾鬥毆罪罪輕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集團(XX)事務所接受XX市XX區XX局的指定,指派我作為被告人王X涉嫌聚眾鬥毆一案的第一審辯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本辯護人在開庭前,詳細地研究了起訴書和有關證據材料,結合法庭調查情況,本辯護人對王X參與聚眾鬥毆的定性沒有異議,現就量刑方面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王X在本案鬥毆中不是組織者,是個從犯,只起到輔助作用;

從客觀上講,被告人王X並不是聚眾鬥毆的發起人,而是和朋友一起玩時遇到別人毆打自己的朋友的情況下才和其他人一起參與到聚眾鬥毆中的。這説明鬥毆不是他的本意,他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受到別人侵犯的時候出於哥們義氣才進行聚眾鬥毆犯罪的。王X的罪過較輕,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該對其適用較輕的刑罰。

二、本案某些被告人對本案的產生並擴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過錯責任;

本案被告人中,有些被告人因前嫌而首先毆打他人,並導致聚眾定點定時鬥毆的後果。換句話説,是本案中某些被告人的行為導致了事態的發生和進一步擴大。因此,也就應相應地減輕被告人王X的刑事責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X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從法律上講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社會經驗缺乏,辨別是非能力薄弱,辨認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人王X主觀惡性不大,事後的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強烈的悔罪表現,也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在聚眾鬥毆中,被告人王X只是打電話糾集了幾名同伴,而在整個聚眾鬥毆過程中始終沒有使用過任何器械;

此外,被告人王X到案後能詳細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多次訊問中,對整個作案過程從一開始就主動做了詳細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發時由於年少無知,一時衝動,才觸犯刑法。但因其事後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如實交代事情經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之意,且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請合議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在量刑時能予以酌情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無前科,屬於初犯,依法可以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X在此次事件之前沒有其他不良行為,無犯罪前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且為初犯,因而屬於法定從輕情節.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X是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前科,主觀惡性小,他在本次鬥毆之前一直表現很好,不是那種愛好打架、尋釁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時頭腦發熱,思慮不周才犯了這樣的錯誤,到案後如實交代事實經過,確有悔改之意,且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時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本辯護人之所以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王X從輕、減輕處罰,是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希望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具體情節,本着懲罰與挽救並重的原則,對被告人王X適用緩刑,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犯罪嫌疑人涉嫌聚眾鬥毆罪,只要不是主犯、並且是初次犯罪、有認真悔過的表現,律師一般情況下都是會為其做罪輕的辯護的,爭取讓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