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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

法律1.67W
特殊收養
收養
首先,辦理收養關係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向民政部門登記;第二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第三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訂立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 凡是收養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到民政部門登記,經過登記收養關係即成立。 除以上兩種人的收養以外,社會上的收養,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的送養,都可以按照第二種或第三種形式辦理收養手續,不論是採取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所簽訂的協議都應符合《收養法》。 其次,在收養關係合法建立以後,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