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兇打人怎麼找證據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找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知情人的證言;
(3)刑事科學技術鑑定;
(4)書證:書信、字條、電話記錄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相關書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訴案件的刑事證據參考標準是:
一、證明對象
(一)故意傷害的案件確已發生;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故意傷害行為系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
(九)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二、證據要求
(一)證明發現案件和偵查過程的證據。
1、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舉報材料等,輕傷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訴的,要出具書面意見;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等;
3、改變管轄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書。
(二)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
1、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
(2)故意傷害案中的被害人陳述,
(3)現場目擊人的證言,
(4)書證包括書信、字條、電話記錄及犯罪嫌疑人購買作案工具的憑證等,要做好相關鑑定工作,確定書信、字條等書證的書寫人,如書面傷害他人的計劃系犯罪嫌疑人書寫,以此反映出其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
3、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知情人的證言,
(3)刑事科學技術鑑定,
(4)現場勘驗要全面客觀反映出現場的具體地理位置、方位,現場勘驗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現場提取物證的具體位置,屍體的位置,同時配有現場相關刑事照件。
(5)書證(書信、字條、電話記錄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相關書證等),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相關行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被錄音、錄像後形成的視聽資料,要具備連續性、原始性,且要有來源説明。
(7)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以不作為方式的,要查明其對防止他人受傷害結果的發生負有法定的義務或前期行為帶來的義務,其能夠履行但沒有履行。
4、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及到他人身體健康,即他人的身體權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證明或身份證等身份證明,被害人親友及犯罪嫌疑人對屍體、隨身物品的辨認筆錄,對被害人身份不能識別的要做DNA鑑定。
(2)物證,如提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提取筆錄。
(3)被採樣作同一DNA鑑定的親屬對與死者關係的證詞。
(4)被害人及其親友對被害人被害前後的身體健康狀況作的證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體原因受傷害或死亡的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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