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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打官司怎樣找證據?

當今社會,有很多外出打工的農民,俗稱“農民工”,他們沒有寬的知識面,更沒有維權意識,往往當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他們只有忍氣吞聲,完全不知道該怎麼找證據來打官司、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那麼,“農民打官司怎樣找證據”呢?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請大家閲讀了解。

農民打官司怎樣找證據?

當遇農民工到官司的時候,我們需要蒐集“工作證、工資單、工作服、人證等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材料。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上就是關於農民打官司怎樣找證據相關內容。?農民工生活本來就不容易了,如果碰到一些黑心老闆,而又不懂的運用法律知識賦予我們的權利來維護我們的利益的話,那麼農民的生活只會活的越來越苦。因此,我們需要幫助他們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有備無患。如果大家對小編的解釋還不太清楚的話,不妨諮詢我們本站平台的專業律師,他們會專業的解答你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