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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是不可以隨便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等票據的,這是屬於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主體和客體,刑法也對該行為制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量刑標準和處罰標準,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研究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分為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對個人非法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構成該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

2、行為人必須有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行為。

本條所説的“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一些重要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為他人”不僅包括為自然人,也包括為單位。“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客户(申請開證人)的請求或者自己主動向一方(受益人)所簽發的一種書面約定,如果受益人滿足了該書面約定的各項條款,開證銀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該書面約定的款項的憑證。簡單地説,信用證就是開證行有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的書面憑證。“保函”,是指銀行以其自身的信用為他人承擔責任的擔保文件,是重要的銀行資信文件。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提供擔保服務,但是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提供擔保;《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如果人民銀行或者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為他人出具保函,都屬於本條所説的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具“保函”。

違反規定開具“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規定,為他人非法開具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

“資信證明”,是指證明個人或者單位經濟實力的文件,廣義的資信證明包括票據、銀行存單、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種產權證明等,此外,還包括由銀行出具的有關財產方面的委託書、協議書等。

3、行為人非法為他人開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必須造成較大損失,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為人雖有以上違反規定的行為,但被及時發現並制止,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較小,可作為違法行為處理,不宜以犯罪論處。至於什麼叫做“較大損失”,由於各案情況不同,實際情況比較複雜,本條沒有作具體規定,可由司法機關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司法解釋。

對本罪的處罰,本條根據造成的損失大小規定了兩檔刑: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非法為他人出具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罪的刑事處罰規定。本條採用了雙罰制原則,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其犯罪情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刑罰。

以上就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的主要內容,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也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會比較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在工作中避免出現類似的違法行為。如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