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一方面給國家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又給詐騙犯罪分子進行其他詐騙犯罪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幫助,造成了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後果,為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分子,本法設專條規定予以打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其中,信用證,票據即本票、匯票、支票存單等已在相關犯罪如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信用證詐騙罪作了介紹,這裏不再贅述。至於保函,又稱擔保函,作為銀行最為重要的資信文件之一,是指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具的保證受益人會按照保函的規定履行某種特定的義務,一旦申請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規定的義務時,則由擔保人代為履行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擔保人為銀行,即由銀行出具的保函,為銀行保函。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行為。
所謂違反規定,既包括違反國務院及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也包括違反其他銀行及除銀行以外的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上述信用憑證的管理,杜絕金融機構內部的非法出具行為,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對其出具的條件及程序都作了嚴格而明確的規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裏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界定詳見本節第184條釋義,此不贅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於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表現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作為人實施的出具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屬過失犯罪。
注意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夠成立犯罪,另外,本罪所出具的金融票證不一定是假的,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必須是偽造、變造的行為,所產生的相應票證必定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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