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判刑規定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判刑最新規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繫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台、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如廣播電台發射和接收電波的機器設備、電話交換設備、通訊線路、收發電報的設備、電視收發設備等。這些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中,並且是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因為只有這些設備遭受破壞,才可能造成廣播、電視和電信聯絡的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壞或盜竊庫存的廣播地視、電信器材,或非直接用於廣播、電視、電信的設備,如辦公設備、生活設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財產的損失,不直接影響廣播電視、電信正常進行,則不構成本罪。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論處。
《刑法》未明文將電視台列為本罪的對象。隨着電視廣播車業的發展,全國各地普遍設立的電視台和電視轉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訊設備。因此破壞電視台和電視轉播台的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分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和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兩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犯前款罪僅指過失犯前款罪中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也就是説,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僅有過失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也是本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無後果,後果是否嚴重,是衡量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誌。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兩罪的起刑點以及量刑的標準都是不同的,成立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主觀方面肯定是過失,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與通訊設施相關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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