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處罰?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毀壞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兩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或放任上述設施被破壞的危害結果;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過失,即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設施被損壞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
(2)對犯罪構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則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要件。
對於過失行為的界定,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事實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的性質來進行認定,需要注意的本罪的過失行為和故意行為的判定結果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聘請律師進行合法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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