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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這對文物的保護將有嚴重的損害。

客體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文物保管的正常工作秩序,《文物保護法》[2] 第2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禁止出賣,更勿論是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哪一級文物,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一個量刑時考慮的情節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贈送文物的對方只能是中國國內的非國有單位或者中國公民,如是國有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亦不能是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本節第325條規定,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構成非法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客觀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處置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具體有以下方式:

1、行為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國家保護的文物、圖書等藏品;

3、私自將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贈送給個人或者非國有單位。

所謂出售,即為有償讓與,是指將館藏文物出賣給他人。既包括以其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亦包括以其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財產性利益及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本罪中的出售或贈送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轉讓、出售或贈送,則不構成本罪。此外,只有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才能構成本罪。如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國有單位,就不能以本罪論處。非國有單位,是指國有以外的所有單位,如私營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中外合作經營單位、中外合資單位、外資單位以及之間聯營單位等等。這裏的個人,是指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內的任何個人,包括共有的個人。但如果是將所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包括單位)的,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論處。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贈送”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贈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兩個行為的、則構成“非法出售、贈送文物藏品罪”。

主體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既指具有保護國家文物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法人,也指非法出售或者和私贈文物藏品的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包括國家機關、部隊、國有企業、事業組織。本罪的主體不能是個人,也不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

主觀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的行為,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