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特體
本罪的行為人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不利於國家文物的保護。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1、罪體
行為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行為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裏的私自,是指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出售,是指有償地轉讓。贈給,是指無償地轉讓。
客體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客體是外國人和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這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化部《文物出境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指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外國製作、生產和出版的陶瓷品、金銀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經鑑定不許出口的文物也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此外,根據文化部、對外貿易部公佈的《文物出口鑑定參考標準》、《文物出境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還包括:1949年以前創作、生產、出版的具有一定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文物、圖書;各個時期的革命文物;有泄漏國家機密,或者歪曲、醜化中國人民,或者歪曲、醜化中國人民,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圖書;少數民族的文物;1949年以後具有高度的政治意義和藝術水平的藝術創作、原稿、手稿等。應當指出,在上述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中,只有珍貴文物才是本罪的客體。珍貴文物應當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標準確定。
2、罪責
非法的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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