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既遂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個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所謂私自出 售,是指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有償出賣給外國人。而私自贈送,則是無價地將珍貴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人。至於行為人是否已出 售、贈送成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例如,在出 售過程中即被抓獲的,也仍應按本罪處理。珍貴文物的來源,應是私人收藏的。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定,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 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為,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如行為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為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具體判決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以及造成的惡劣影響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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