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嗎?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嗎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行為人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訴。犯此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具有破壞的故意。
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不僅是要耗費大量的資金生產或購置,更重要的是這幾種交通工具承擔着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對社會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這裏所規定的“航空器”,包括飛機和除飛機以外的其他飛行工具。這裏所説的“破壞”,是指以各種手段和方法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這幾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裏所説的“傾覆”,是指火車出軌、顛覆,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毀等情況;“毀壞”,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於遭到人為破壞而不能正常行駛,危及運載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指該種破壞行為有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威脅。應當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如何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這不僅包括正在行駛和飛行期間,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衞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等,則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同樣不能構成本罪。
4、必須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所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該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或者只造成了輕微的危害後果。
當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交通工具時,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容易發生混淆。對於二者的區分,主要看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盜竊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設施,或者故意毀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盜竊或毀壞的對象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盜竊或毀壞的僅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屬設備,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則不能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就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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