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判處,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犯罪分子因經濟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對於存在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加重處罰的情節,特別是對於司法審理的活動造成嚴重的干擾的,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