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一、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屬於本條規定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
二、涉嫌採集血液事故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1)瞭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閲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6)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7)要求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9)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檢測血液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操作規程,比如採血的器皿必須是一次性的,若反覆使用就可能會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乙肝病毒等經血液傳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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