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罰金是多少
一、開設賭場罪罰金是多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要處罰金,但是並沒有説具體罰多少,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罰金與法院的事實認定有關,涉案金額越大罰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會考慮被告人自願認罪、退贓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要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處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開設賭場罪的法律知識,首先是開設賭場罪的罰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次是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來處罰。最後是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的區別,總結了四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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