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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賭博不是一種娛樂,而是具有極大危害性的一項羣體活動。賭博不僅能使一個人家破人亡,還會嚴重危害一個國家的穩定性,所以開設賭場就顯得尤為可憎。那麼開設賭場會受到哪些處罰呢?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又是什麼呢?網站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開設賭場罪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還會處以罰金的處罰,這是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一)、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

開設賭場罪判處罰金是必然的,而並非是選擇性的,即只要是認定了開設賭場罪,必定判處罰金。罰金成年人起點為一千元,未成年人為五百元。未規定最高上限。即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賭資、違法所得的多寡、社會影響等等)自由裁量。

(二)、開設賭場罪認定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開設賭場罪罰金的標準需要根據案件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開設賭場罪一旦認定,不但會受到刑事處罰,還會被處罰金,但罰金的多少還是得根據具體的案情才能衡量。但開設賭場罪罰金標準最低是成年人一千元,未成年人伍佰元。您可以將具體的案情與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律師們進行交流,以求更好的解答。

標籤:罰金 賭場 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