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有哪些?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競合關係有法條競合關係、想象競合關係等。
1、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理由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
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於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
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係,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係是由於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係。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係。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如果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實施詐騙等行為的,只要是構成犯罪行為,人民法院都應當按照招搖撞騙罪對其進行定罪量刑,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是人民警察的名義獲得非法利益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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