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人員虐待部屬罪怎麼判刑?
在軍隊這個較封閉的地方,信息傳播沒有普通社會迅速,上下級關係也更便於讓對方被迫服從不合理命令。部分具有具有高等權利的軍官可能會為發泄自身不滿而去虐待下屬士兵。我國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法律用於管理有虐待行為的軍隊人員,即虐待部署罪。由於軍隊官員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權利,其義務和要承擔的刑罰也比普通人要重。虐待部屬罪怎麼判刑?以下是相關法規:
一、什麼叫虐待部屬罪
虐待部屬罪,是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體上的摧殘,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虐待部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官兵一致是我軍政治工作三大原則之一,尊幹愛兵是我軍光榮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虐待部屬的行為違反了我軍的宗旨,嚴重破壞了官兵關係和上下級關係,侵害部屬的人身權利,損害部隊的內部團結。所以,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責範圍,不正當地使用職權。虐待的方式多種式樣,如經常毆打、凍餓、體罰、恫嚇、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療、隨意剋扣薪金或津貼等。對部屬管理上的簡單粗暴或者在訓練、施工及其他體力活動上提出過高要求,也不應以虐待行為對待。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而致人死亡則是本罪加重處罰的條件。一般的辱罵、斥責及管理教育方法簡單生硬,沒有致部屬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不屬於情節惡劣的虐待部屬行為,不構成本罪,即使個別部屬心胸狹窄,因而自殺或自傷身體、逃離部隊等,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亡,如毆打致傷致死,有病不讓治療致使病情惡化而死亡。判斷受虐待部屬傷情輕重,一般依照本法規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虐待部屬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是指受虐待的部屬因不堪忍受而自殺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殘,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屬,造成部隊開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亂,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的;戰時虐待部屬,因而致使部隊戰鬥力下降,造成戰鬥失利的;因虐待部屬造成惡劣影響,敗壞我軍聲譽的等。行為人虐待部屬的時間較長、方法多樣,也不構成數罪,不適用數罪併罰,可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上予以適當考慮。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着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隸屬關係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確定隸屬關係應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所規定的任免權限為準。隸屬關係必須是同一編制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構成隸屬關係,是本罪成立與否的決定條件。在職務上不構成隸屬關係時,一軍人對另一軍人的迫害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依照本法有關條款予以懲罰,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為人對虐待所造成的後果則是過失。對可能造成的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卻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等罪。
三、量刑標準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2、致使部屬自殺的;
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屬的;
4、虐待傷病殘部屬的;
5、誘發案件、事故的;
6、導致部屬一人多次逃離部隊,或者二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7、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8、有其他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行為的。
五、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3條規定的。該條規定:“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0條規定:“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根據情況處五年以上或以下刑罰。此罪名和故意傷害罪有所區別,專指軍職人員利用權力上的便利,摧殘下屬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構成此罪。罪行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破壞,同時也損毀軍隊中人員原本的關係和正常訓練、抗災、作戰。虐待行為除軀體可見的傷害外還有其他形式,適用範圍涵蓋解放軍、武警的各級各職能軍隊官員、士兵和其他人員。符合條件的犯罪者可通過立功撤刑,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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